首页 典藏 藏品制度

湖北省博物馆藏品出借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3-10-12 16:07:12    浏览次数:842 次   

湖北省博物馆藏品出借工作规则

第一条 出借藏品以安全、对等、必要、互惠为原则。

第二条 藏品出借应重点加强安全性、必要性的审查。核心藏品、基本陈列中的主要展品、一级文物中的孤品与易损品原则上不得出借。处于保养修复中的藏品不得出借。未建账建档的藏品不得出借。出借藏品须合理控制级别、类别、数量、借期,尽量降低文物安全风险及对本馆展览的影响。

第三条 藏品出借用途仅限于博物馆举办临时展览。境内借用单位须为国内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且具备相应博物馆等级、较高业内影响力及良好安全保障条件的博物馆。境外博物馆借展按国家相关规定报批。为满足文物征集或出土地省内国有博物馆县级及以上为新馆开馆展览需要,可出借藏品。

第四条 借用单位须提供藏品运输方案、安全保障方案。展出场地温湿度等条件须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出借藏品点交地点原则上为本馆保管部库房。

第五条 藏品出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在基本陈列中的藏品不超过一个月。 出借期满后,应及时予以归还,原则上不予延期。对未履约及时归还的,本馆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六条 藏品交接、运输、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借用单位自行承担。根据出借藏品的级别、数量等,本馆可收取出借费。对互惠性交换展览或藏品展出,可免收借展费。

第七条 藏品出借须签订正式协议,并按相关规定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批准。

第八条 其他因重要工作需要的藏品出借,根据具体情况研究执行。

第一条 出借藏品以安全、对等、必要、互惠为原则。

第二条 藏品出借应重点加强安全性、必要性的审查。核心藏品、基本陈列中的主要展品、一级文物中的孤品与易损品原则上不得出借。处于保养修复中的藏品不得出借。未建账建档的藏品不得出借。出借藏品须合理控制级别、类别、数量、借期,尽量降低文物安全风险及对本馆展览的影响。

第三条 藏品出借用途仅限于博物馆举办临时展览。境内借用单位须为国内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且具备相应博物馆等级、较高业内影响力及良好安全保障条件的博物馆。境外博物馆借展按国家相关规定报批。为满足文物征集或出土地省内国有博物馆县级及以上为新馆开馆展览需要,可出借藏品。

第四条 借用单位须提供藏品运输方案、安全保障方案。展出场地温湿度等条件须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出借藏品点交地点原则上为本馆保管部库房。

第五条 藏品出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在基本陈列中的藏品不超过一个月。 出借期满后,应及时予以归还,原则上不予延期。对未履约及时归还的,本馆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六条 藏品交接、运输、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借用单位自行承担。根据出借藏品的级别、数量等,本馆可收取出借费。对互惠性交换展览或藏品展出,可免收借展费。

第七条 藏品出借须签订正式协议,并按相关规定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批准。

第八条 其他因重要工作需要的藏品出借,根据具体情况研究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