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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博物馆 馆级科研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试 行)

发布时间:2023-10-12 15:20:20    浏览次数:426 次   

湖北省博物馆馆级科研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科研管理制度化、科学化,提升湖北省博物馆(以下简称我馆)整体科研水平,根据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及湖北省科技厅等关于科研项目(课题)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馆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馆级科研项目(课题)指我馆根据业务需求自行设计、组织,并由我馆提供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课题)。科研项目(课题)范围包括文物与博物馆研究、博物馆治理、文物保护、文物修复利用等学术研究类项目(课题),以及陈列展览策划设计、社会教育项目开发、文创设计开发、信息技术开发、安防技术运用、后勤保障等应用研究类项目(课题)。

第三条  馆级科研项目(课题)分为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和青年科研项目(课题)2类。

第四条  重点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对象为我馆中级职称(含)以上在职并在岗人员,参与人员原则上为我馆在职并在岗人员。资助总金额一般为3~5万,资助周期为1~2年。重点项目(课题)每年设置不少于10个。

第五条  重点课题旨在解决博物馆领域中的关键问题和学术难题,推动学科的发展和博物馆事业的提升。重点项目(课题)的申报要为我馆国家级、省级项目(课题)的申报做预备。

(一)深入研究特定领域:针对博物馆学中的特定领域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其中的核心问题。

(二)增进对文化遗产的理解:揭示文物的历史、科学和文化艺术价值,加深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其保护、研究和传播的质量与效果。

(三)推动学科创新和理论突破:聚焦博物馆学科中的创新和前沿问题,挖掘学科的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

(四)提升博物馆学术声誉和影响力:通过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和进行学术交流,向学术界和社会传递博物馆学科的最新成果和发展动态。

第六条  为确保重点项目(课题)的研究质量和实用性,需要避免以下问题。

(一)缺乏专业性和研究深度:重点项目(课题)应该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避免泛泛而谈、缺乏深度的研究。通过严格的课题申报和评审机制,确保选取具备专业知识和研究经验的研究人员参与,提高研究的专业性和深度。

(二)孤立研究和缺乏实践应用:重点项目(课题)的研究应该与博物馆实践紧密结合,避免孤立于学术界而缺乏实际应用的问题。建立与实践部门的密切合作机制,确保研究成果能够为博物馆的展陈、教育和保护等工作提供有益的指导和支持。

(三)研究成果未能有效传播和应用:重点项目(课题)的研究成果应该通过适当的渠道和方式进行传播和应用,避免仅停留在学术论文层面。

第七条  青年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对象为我馆45周岁(申报时不满45周岁)以下在职并在岗人员,参与人员原则上为我馆在职并在岗人员。课题资助总金额一般为1~3万,资助周期为1~2年。青年项目(课题)每年设置不少于10个。

第八条  青年项目(课题)旨在支持年轻研究人员的成长和创新,为他们提供展示才华和探索学术领域的机会。

(一)培养年轻研究人员的科研能力:鼓励年轻研究人员主动参与科研项目,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巧、培养其科研能力和创新思维,提升其在博物馆学科中的学术素养和竞争力。

(二)挖掘年轻研究人员的新思路和新观点:鼓励年轻研究人员提出独立的研究思路和观点,通过独立承担课题的方式,激发其创新潜能。通过引导他们关注博物馆领域中的新问题和新趋势,挖掘出新的研究方向和方法,推动学科的发展。

(三)促进青年研究人员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年轻研究人员提供学术交流和合作的平台,促进他们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激发博物馆领域中的新思想和新合作模式。

(四)为年轻研究人员的职业发展提供支持:通过参与课题研究并发表学术论文,年轻研究人员能够积累学术经验、建立学术声誉,并增强在学术界和博物馆领域的竞争力。

第九条  为确保青年课题的研究质量和实用性,需要避免以下问题。

(一)缺乏指导和培养机制:青年研究人员需要得到指导和培养,避免在研究过程中迷失方向或产生学术困惑。学术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指导和培养机制,为年轻研究人员提供科研指导、学术交流和职业规划等方面的支持。

(二)忽视实际应用和实践经验:青年课题的研究应该与博物馆实践相结合,避免脱离实际应用和实践经验的问题。年轻研究人员需要了解博物馆的实际需求和问题,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博物馆工作中。

第十条  设置科研项目(课题)时,考虑为省级项目(课题)和国家级项目(课题)的申请和立项做预热,需做好以下优化工作。

(一)课题定位与关键领域对接:设置重点项目(课题)时,根据省级和国家级项目(课题)的研究方向和重点领域进行对接。通过选择与这些项目(课题)相关的研究方向和问题,为未来的申请和立项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基础。

(二)联合申报与合作研究:鼓励多个研究单位或团队联合申报,共同解决特定问题或开展相关研究。充分发挥各单位和团队的优势,提升项目(课题)的学术质量和研究水平。

(三)专家咨询和评审支持:为了提高重点项目(课题)的质量和学术水平,邀请省级和国家级的专家进行咨询和评审。专家就项目(课题)的设定、研究方案和预期成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项目(课题)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四)学术交流与成果展示:积极组织包括学术研讨会、专题讲座、学术论坛等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学术展览等方式的成果展示。向学术界和社会传递重点项目(课题)的研究成果和学术价值,提高项目(课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第十一条  为了促进科研成果的传播和学术交流,重点项目(课题)结项成果独立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应满足(一)至(七)任意两项或(八)至(十一)任意一项:

(一)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或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 2篇以上;

(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通过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验收合格;

(三)可移动文物保护:通过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或验收通过;

(四)文物安全:通过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验收合格;

(五)教育传播:独立撰写中型陈列展览讲解词或教育推广方案3项以上,组织策划并完成博物馆对外宣传教育活动;

(六)文创研发:独立研发1个系列或10种文创产品且产生良好效益,并具有相关专利1项;

(七)工艺美术:

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中至少 2 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被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 2 件;

2.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完成至少1项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或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3.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 3),获得国家授权的与工艺美术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4 项以上。

(八)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期刊发表至少1篇;

(九)正式出版20万字以上的文物博物专业著作或译著;

(十)获省(部)级以上奖项;

(十一)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第十二条  为促进科研成果的传播和学术交流,青年项目(课题)结项成果独立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应满足(一)至(七)任意两项或(八)至(十一)任意一项:

(一)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或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 1篇以上;

(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通过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验收合格;

(三)可移动文物保护:通过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或验收通过;

(四)文物安全:通过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验收合格;

(五)教育传播:独立撰写中型陈列展览讲解词或教育推广方案2项以上,组织策划并完成博物馆对外宣传教育活动;

(六)文创研发:独立研发1个系列或5种文创产品且产生良好效益,并具有相关专利1项;

(七)工艺美术:

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中至少1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被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1件;

2.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至少1项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或参与组织恢复传承并发展瀕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3.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获得国家授权的与工艺美术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以上。

(八)在正式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期刊发表至少一篇;

(九)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的文物博物专业著作或译著;

(十)获省(部)级以上奖项;

(十一)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第十三条  项目(课题)主持人可以根据项目(课题)完成情况、研究成果和学术影响力获得相应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荣誉称号、学术交流机会、学术基金资助等。参与人员也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以鼓励其积极参与科研项目(课题)并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课题)结项时获得优秀的主持人,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下一轮重点项目(课题)的申报资格;青年项目(课题)结项时获得优秀的主持人,下一轮项目(课题)申报时具备重点项目(课题)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在职人员获得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课题)经费资助的,馆内配套予以申请人所主持的项目(课题)同等金额经费资助。

第二章  项目(课题)申报与立项

第十六条  馆级自立项目(课题)由馆学术委员会每年3月份定期发布申报指南,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湖北省博物馆馆级科研项目(课题)申报书》并提交学术研究中心汇总。经学术委员会评议并经我馆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我馆下达书面立项通知书。申报获准的项目(课题)纳入我馆科研项目(课题)管理;未获批准立项的,由学术研究中心列入科研项目(课题)库,作为今后科研项目(课题)立项的参考。项目(课题)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时,需标明“湖北省博物馆科研项目(课题)经费资助”。其他馆级特定科研项目(课题)的立项工作按照相关流程批准。

第十七条  未按第十五条申报、立项流程并经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登记备案的科研项目(课题)不纳入馆级科研项目(课题)成果认定范围。

第三章  项目(课题)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术研究中心秘书处为我馆科研项目(课题)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关注各级科研项目(课题)申报动态,发布项目(课题)申报信息,组织项目(课题)申报;实时跟踪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组织和协调项目(课题)评估、验收;做好科研档案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九条  计财部是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部门。我馆所有科研经费均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有经费管理办法或约定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应遵守项目(课题)主管单位、发布部门、委托部门的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或合同。计财部按照项目(课题)立项书要求及时将经费下达项目(课题)负责人。计财部负责指导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照项目(课题)立项书约定以及有关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审查经费支出的合规性。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后勤部等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别履行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的监察、固定资产管理等职责。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课题)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为:按项目(课题)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课题)立项书内容全权负责项目(课题)实施,确保项目(课题)研究内容合理、经费支出真实、科研成果可靠,自觉接受项目(课题)来源单位和我馆的监督和检查,做好科研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课题)内容,因故确需对研究内容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的,项目(课题)负责人须按照项目(课题)来源,项目(课题)管理有关规定如实填写项目(课题)的相关材料,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延长项目(课题)研究期限,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项目(课题)负责人须依照项目(课题)来源单位有关规定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在我馆工作期间立项获批的科研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调离我馆后原则上不转出,按照其来源单位有关规定报批后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继续执行项目(课题)研究任务和经费预算。

第四章  项目(课题)结项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馆级课题由学术委员会组织结项验收。由我馆学术委员会委员主持的、及由结项验收工作相关人员主持的,实行申请人回避制度。

(一)项目(课题)负责人在协议期满前提出项目(课题)验收的书面申请,将相关材料报送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二)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接到项目(课题)的验收申请后,审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项目(课题)完成情况,向学术委员会申请项目(课题)验收。学术委员会组织3~5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三)项目(课题)验收结论意见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通知项目(课题)负责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半年内经修改后重新进行验收,如仍未能通过验收,则该项目(课题)责任人3年之内不得申请新项目(课题)。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课题)申请结项验收时,项目(课题)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课题)来源单位要求,到财务部办理经费结算手续,计财部出具的符合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财务结算为结项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课题),自结项之日起3个月内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科研成果登记,并备份全套科研资料(含立项、中期评估、结项等全部资料的纸质档、电子档)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登记、存档。科研资料的提交情况将作为科研成果认定及奖励的参考条件之一。学术研究中心每年将结项课题报人事部备档,作为个人评优评先、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等方面的依据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例外认定权属我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博物馆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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